基本信息
标准名称: | 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 |
英文名称: | Judgment criteria for cause of radiogenic neoplasms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 >> 卫生 >> 职业病诊断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 >> 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替代情况: | 代替GBZ97-2002废止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发布日期: | 2009-07-13 |
实施日期: | 2010-02-01 |
首发日期: | |
作废日期: |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提出单位: | 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起草单位: | 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与辐射医学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
起草人: | 叶常青、刘长安、朱茂祥 |
出版社: | 人民卫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肿瘤的病因判断依据以及病因概率计算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职业性照射后发生的肿瘤进行病因学判断。
非职业原因受到事故性照射后发生的恶性肿瘤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判断。本标准不适用自愿接受医疗照射后发生的恶性肿瘤的病因判断。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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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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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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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 医药 卫生 劳动保护 卫生 职业病诊断标准 环保 保健与安全 职业安全 工业卫生